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处罚
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