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
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
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
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
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