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关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