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关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