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关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 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7179810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