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关于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