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关于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立方米以下、
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工业垃圾0.5
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其
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