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关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 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7179810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