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关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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