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 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1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10以上30日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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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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