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关于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