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
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
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