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关于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 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 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下 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 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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