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关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
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
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重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