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关于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临时堆放物
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临时堆放物
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