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关于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4米以上5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5米以上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
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处100
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
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处3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