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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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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