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