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
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
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3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3.5 万元以上 4.5 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
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 4.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88·㎡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