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无污染,但有
臭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处以畜
类每头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拒不处理,造成地(屋)面有污染,且有
臭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禽类每只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
类每头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