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