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6%以上 0.8%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肢解发包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8%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