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关于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1.轻微违法表现情形:初次违法,能及时整改,未造成影响的,或违法行为涉及的面积在
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00-4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间2天整改到位的,或第二次被查处的,或违法行为
涉及的面积在5-10平方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400元—7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表现情形:多次违法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涉及的面积10平方以上
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700元—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