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关于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十条 城市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整改时限2日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原状
的;未造成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超过整改期限5日内整改完毕的。
罚款基准: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