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关于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2月8日修正,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时限未纠正违法行为的;能恢复原状
的;未造成影响的。
罚款基准:警告、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经督促后,不配合进行整改,不能恢复原状,造成一定影响的。
罚款基准:警告、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的,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危
害的。
罚款基准:警告、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