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