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对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
671798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