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