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
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30%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30%以上 40%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的监理业务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40%以上 50%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