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
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