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
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