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