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