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