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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关于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关于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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