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