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2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