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