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