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