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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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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