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
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
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5 倍以上 2.5 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