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关于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擅自砍伐、移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或造成损害较轻能
及时赔偿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失较重(死亡2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死亡3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