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1株的,处罚
标准:处1500元的罚款。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2株的,处罚标准:处每株2000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①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3株的,处
罚标准:处每株3000元的罚款。
②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4株的,处罚标准:处每株
3500元的罚款。
③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5株的,处罚标准:处每株
4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①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5株以上
的,处罚标准:处每株5000元的罚款。
②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每
株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