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