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
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
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