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71798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