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第八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