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