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7179810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