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