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