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县级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 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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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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