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